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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
2014-09-17  

“十一五”期间,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状况持续改善,社会救助水平不断提高,符合条件的城乡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通过分类救助、特困救助和残疾人专项救助,使5.6万名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进一步保障。残疾职工普遍参加规定的社会保险,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在全市统筹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对10万余名重度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享受特困救助待遇(以下简称“特困”)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对重度、低保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符合低保、特困、五保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政府医疗救助范围,对重度残疾人提高了报销比例。中心城区符合条件的低保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重残、双残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实施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扶贫安居工程,对危陋房屋进行翻建或修缮,并对其生产、生活、就业、子女就学等进行了延伸扶持。在全市城乡初步建立了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框架。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救助覆盖面,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依据《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残联发[2011]11号)和《天津市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总体方案》(津政办发[2011]128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进一步加大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的保障力度,通过应保尽保、分类救助、特困救助和残疾人生活救助,进一步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水平。残疾人因病因灾等临时性困难得到及时救济救助。

  ──城镇残疾职工普遍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对重度和低保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对重度和低保、特殊困难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参保缴费补贴,不断提高保障标准。

  ──对城镇生活和住房困难的重残或双残家庭进一步放宽享受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条件。

  ──健全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二、主要措施

  (一)提高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

  1.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核定残疾人家庭收入时,采取对不同类别、不同程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扣除之后的收入状况给予分类救助。扩大对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的保障范围。将依靠亲属供养生活仍有困难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纳入低保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低保残疾人的救助标准。

  2.对低保边缘重度残疾人家庭给予特困救助。适时将低保边缘的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特困救助范围。

  3.继续为低保和特困救助的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补贴。将农村特困救助残疾人纳入生活救助金补贴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统一城乡残疾人生活救助金补贴标准。在保基本、广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低保特困残疾人基本生活水平。

  4.城镇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在调整住房保障政策时,优先考虑残疾人家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申请条件,扩大受益残疾人范围。

  5.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6.继续实施对特教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学生“三免一补”政策;对各教育阶段的残疾人学生和低保特困残疾人家庭健全子女发放助学金,对参加高等自学考试和成人教育取得毕业证书的残疾人发放一次性助学金;对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贴。

  7.对因灾等突发性特殊原因致贫、返贫的残疾人按照政策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其他临时救济条件的残疾人给予临时救济;充分发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残疾人急救解难基金和“五助行动”的作用,对遇到特殊急难问题的残疾人给予救助。

 (二)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面。

  1.用人单位应依法为招用的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严格依法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需按规定为安排就业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缴纳的不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差比例的需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比例的按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应当将残疾职工全部纳入参保人员范围,不得歧视残疾职工。

  2.在落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时,用人单位未给残疾人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残疾人不计入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支持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规定的社会保险,支持个体工商户为雇佣的残疾人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对缴纳了规定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救助)、工伤保险费的给予补贴。鼓励个体就业、灵活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4.鼓励和帮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重度和低保、特殊困难残疾人按规定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给予全额补贴,适时适当提高对残疾人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研究制定和落实有关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扩大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5.完善和落实好市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中对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按规定标准再增加5%比例给予救助的规定;区县级医疗救助政策对残疾人给予特别照顾。

  6.鼓励和帮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低保重度残疾人和低保非重度残疾人、非低保重度残疾人自愿按最低缴费比例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分别给予全额或50%缴费补贴。在补贴标准不变的情况下,适时放宽按最低缴费比例参保给予缴费补贴的限制,鼓励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自行选择更高的缴费比例参保,享受更高养老保障待遇。

  7.在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征地管理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由申请用地单位以本市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40%的比例,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外另行安排被征地农村残疾人一次性缴纳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对农村享受低保或特困待遇残疾人家庭,有关部门应给予补贴照顾。

  (三)加强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建设,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1.积极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包括残疾人群体在内的社会福利制度,逐步提高残疾人生活福利水平。完善和落实对低保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减免冬季取暖等费用的优惠政策;制定有需求的生活困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开设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商业保险险种;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00%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扩大残疾人法律救助覆盖面;市和区县残联建立专项维权资金,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维权工作;研究制定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具体优惠政策。

  2.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3.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各级残联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积极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推动建立专项助残资金。实施好“集善工程”、“长江新里程计划”和助明、助聪、助困、助学、助行“五助行动”、“送温暖、献真情、共建和谐新天津”公益助残活动等残疾人慈善品牌项目。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残疾人慈善项目,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增强慈善意识,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检查与总结

  1.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工作职责做好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各区县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做到目标清晰,指标量化,责任明确,措施有力、落实到位。

  2.各区县要加强对各项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统计管理,按照有关工作业务网络系统操作要求,按规定时限做好各项申报信息和材料的录入上传工作,做到材料齐全、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和我市各项社会保障工作的要求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报表。

  3.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对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和评估。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国残联总体安排部署,市残联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区县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进行中期和终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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