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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
2014-09-17  

一、背景

  “十一五”期间,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的通知》(残联厅发〔2009〕14号)和中国残联《关于认真做好<阳光家园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12号)文件精神,积极实施“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截至2010年底,我市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103个,资助4700名残疾人获得多种形式的托养服务,取得初步成效。但是,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起步较晚,托养服务体系还不够健全,政策制度还不够完善,机构建设还不够规范,居家托养服务比较单一,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和管理监督力度,以及家庭承担托养服务费用普遍困难的状况与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之间还有较大差距。据统计,我市持证处于就业年龄段(16—59周岁)未就业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和重度残疾人中符合托养服务条件的有3.5万人,他们大多数依靠亲属供养,长期需要专人照顾,家庭承受很大照料和经济困难的压力,迫切需要政府和社会采取特殊措施,提供托养服务,为其改善生活状况创造条件。

  为做好“十二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总体方案》和中国残联、民政部、财政部《残疾人托养服务“十二五”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任务目标

  ——市级和区县级寄宿托养服务机构、

  基层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托养服务同步发展,初步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完善和新建160个残疾人日间照料和寄宿托养服务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日间照料和寄宿托养服务补助3万人次。

  ——加强残疾人托养专业管理和服务人员培训,使残疾人托养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三、主要措施

  (一)积极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掌握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以就业年龄段未就业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和重度肢体、视力残疾人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托养服务需求调查,摸清底数;区分残疾人居家服务、日间照料服务和寄宿托养服务等不同形式托养服务需求,建档立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客观分析残疾人及其家庭生活状况,切实掌握其对托养服务的经济负担能力,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发展规划。

  (二)政府主导,全面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和服务机构建设。以政府主导,政策引导,社会参与,注重融入,资源共享,因地制宜地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在解决残疾人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在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上见成效为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以大力发展残疾人居家托养为重点,日间照料托养为辅助,寄宿托养为托底,庇护性就业托养为尝试的多样化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认真落实托养服务机构建设的补贴政策,加快建设以市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区县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街道(乡镇)和社区(村)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机构为主体、社会托养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积极推动示范和骨干托养服务机构、基层日间照料机构、居家托养服务同步发展。

  (三)大力发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推进居家托养服务制度化。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动员社会服务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家庭邻里等力量,依托社区和家庭,为居住在家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生活和职业能力培训、精神慰藉、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服务。引导社会服务专业机构开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建设一支具有专业化水平的居家托养服务队伍,逐步建立服务对象明确、服务标准统一、评估检查规范的居家托养社会化服务机制。有条件的区县建设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更加及时便利地服务于残疾人。

  (四)加快发展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推进日间照料托养服务规范化。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基层残联组织作用,以街道(乡镇)、社区(村)为依托,搭建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服务全面开展。在确保每个街道(乡镇)建立一个残疾人日间照料机构的基础上,积极向社区(村)延伸,就近为残疾人接受日间照料提供便利的生活环境和优质服务。

 (五)积极发展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推进寄宿托养服务专业化。市和区县建立专业性强、运行规范、具有示范效应和辐射作用的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机构。区县托养服务机构可以寄宿托养为主,日间照料为辅。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要发挥示范和业务指导作用,区县托养服务机构要发挥骨干和管理作用。同时,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逐步形成经办主体多元化、服务形式多样化、运作机制公益化的托养服务机构网络,努力满足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需求。

  (六)实施《残疾人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设补贴制度。把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公益设施纳入政府基本建设计划,统筹安排,优先实施。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业。针对智力、精神(病情稳定)和重度肢体、视力残疾人特殊需求,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从我市实际出发,积极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居家安养服务组织的税费优惠政策。

  (七)认真落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按照中国残联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标准和服务规范,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机制,加强管理和监督。市和区县残联按照分级负责上下协同的原则,对各级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信息库,对申请享受政府补贴的残疾人和托养服务机构等进行资格审查;提供托养服务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考核评估验收,检查监督服务质量。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服务机构给予居民家庭水、电、气、暖费用同价优惠待遇。

  (八)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提标扩面。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托养服务资金,逐步提高托养服务的补助标准,扩大受益面。对3万人次残疾人托养服务予以补贴。积极参加全国“阳光家园”示范创建活动。

  (九)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引进高素质的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积极组织本市托养服务机构人员参加中国残联组织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培训;按照专职与志愿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托养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分期分批培训服务人员,切实提高托养服务的管理和业务水平。

  (十)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宣传。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智力、精神(病情稳定)和重度肢体、视力残疾人生活状况和托养服务需求,党和政府关心支持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业,集中托养和居家托养成效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关注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业;积极培养、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推动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四、检查与统计

  (一)各区县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安排,明确任务,量化指标,细化措施,落实责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实行项目绩效考核与整体检查评估相结合,年度检查与平时督导相结合。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定期组织进行项目绩效考核并通报。

  (三)2013年组织开展“十二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中期检查评估,2015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主要指标纳入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范围。各区县根据中国残联的统一指标和时限、质量要求,按照市残联信息中心统一布置,建立好台账,及时准确做好快报和年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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