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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人就业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
2014-09-17  

“十一五”期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法规政策进一步完善,失业残疾人被确定为就业困难群体纳入政府就业援助范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度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工作有效开展,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得到落实,残疾人自主创业和残疾人个体就业数量不断增加,制定和完善七项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政策发挥积极作用;市和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场所设施得到改善,服务职能不断扩展,服务能力普遍提高,各项业务工作实现网络远程服务,举办198场残疾人专场招聘活动,开发了2748个招聘单位和8179个就业岗位,有2.43万残疾人接受职业技能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990名残疾人参加高科技助残就业项目培训,城镇残疾人新增就业8600人,城乡残疾人就业累计达到10.42万人,残疾人就业状况不断改善。

  “十二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总量就业压力与结构性就业矛盾并存,面临更多新问题和新困难,必须采取更加积极的政策措施,大力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与就业服务,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为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总体方案》(津政办发〔2011〕128号),结合《残疾人就业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残联发〔2011〕20号)和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政策措施。

  ──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城镇新增就业残疾人7000人,帮扶农村残疾人稳定劳动就业。

  ──有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技能培训,组织10000人次农村残疾人参加实用技术培训。

  ──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

  二、主要措施

  (一)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政策。

  1.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政策重点,细化扶持措施。

  2.根据国家修订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改完善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强化资金使用监督,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3.完善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办法、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和个体工商户为雇佣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促进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办法,提高扶持力度,扩大扶持范围;

  研究制定残疾人培训基地和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与职业技能培训的办法措施,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和扩大促进残疾人就业。

  4.全面落实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具体有效的措施办法,扶持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发展。

  5.根据国家出台的扶持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政策,制定我市实施办法。

  6.根据国家出台的《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办法》,制定我市实施办法。

(二)实施“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

  1.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促进残疾人就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安排更多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动员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用人单位做出安置计划、预留就业岗位。落实好对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残疾职工改造无障碍设施和改善工作条件、为在岗转岗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的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政策,加大对普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更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将公益性岗位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3.认真落实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增值税即征即退,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扶持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稳定发展;鼓励中小型加工制造企业、服务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支持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创业带动就业,协助办理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稳定和扩大听力言语残疾人就业。依托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精神、智力及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积极推动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和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的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产品目录。

  4.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残疾人享受免费培训、创业补贴、小额贷款、贷款贴息、经营场所租金优惠等扶持政策,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和个体工商户为雇佣残疾人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费给予补贴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要帮助自主创业残疾人、个体就业残疾人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5.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鼓励和支持残疾人灵活就业、社区就业、从事家庭服务业和自由职业。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后从事灵活就业的残疾人,落实好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补贴。对从事社区服务、居家服务、自由职业、网络创业等就业项目的残疾人,免费进行技能培训、上岗资格培训,落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社区就业岗位、居家服务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贸易市场的商铺、摊位以及社区书报亭等服务摊点优先优惠提供给残疾人经营。

  6.落实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办法,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鼓励、扶持盲人和社会力量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鼓励有按摩业务的服务业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促进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就业。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录用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机构、敬老院等社区服务机构开发盲人医疗按摩岗位吸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帮助有医疗按摩师职业资格的盲人开办医疗按摩诊所以创业带动就业。拓宽盲人就业渠道,探索适合盲人就业的其他有效形式。

  7.大力扶持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广泛开展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适应能力;加强以种植、养殖和家庭手工业为主的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项目)建设,直接安置和帮扶残疾人通过生产劳动提高收入;拓展农村残疾人就业渠道,对农村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落实相关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法规,支持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

  8.各级政府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就业联动和督导工作范围,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将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工作职责和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落实;加强劳动监察,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认真遵守国家和本市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公平的劳动权利。

  (三)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

  1.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设残疾人服务窗口,为残疾人办理失业登记,掌握未就业残疾人的就业愿望、培训需求,将其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服务对象,开发适合其条件的就业岗位,免费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组织参加招聘活动、定向推介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通过岗位援助、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2.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社会责任,为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贴心的就业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加强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联系与协调,建立交换和发布求职残疾人信息、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信息的工作机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

  3.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提高就业服务能力。按照中国残联规范化建设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办法,市和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部具备独立开展残疾人求职登记、职业信息分析、职业指导、职业适应能力评估、职业心理咨询、职业介绍等服务工作的能力,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为残疾人办理失业登记;就业服务场所面积、设施设备、功能要求等方面满足各项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条件;人员编制满足工作需要,取得各级职业资格的人员数量及比例达到规定标准;服务准则、服务行为和服务流程符合规范要求;服务机构按照规范统一服务机构标识。通过加强工作督导和给予适当补贴,使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4.加强对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人员专业培训和考核,建设一支专业化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人员队伍。结合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承担职能,组织市和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行政执法、职业指导、职业信息分析、职业能力评估、职业心理咨询以及残疾人扶贫救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取得相关岗位从业资格,具备开展专项工作的能力,相关人员数量、比例达到中国残联规范要求。组织街(镇)残疾人联络员和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参加残疾人就业指导员网络远程培训,完成中国残联任务指标,使基层残疾人工作人员普遍具备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的能力。

  5.按照中国残联残疾人就业和培训实名制统计制度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就业服务各项业务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定,加大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的工作力度,对残疾人就业状况和职业培训状况实行动态管理,落实中国残联每年新增2000名城镇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职业培训的任务指标。

  加强对区县残疾人就业与培训工作的指导与服务,明确各项工作任务指标和具体要求,组织指导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有效开展残疾人求职(失业)登记、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与实用技术培训、职业介绍和定期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等服务。加强对社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员的工作指导与业务培训,将残疾人求职(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延伸到基层,与街(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和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活动,调查认定残疾人就业援助对象,全面掌握残疾人就业与培训需求,建立残疾人基本情况与服务档案,完善工作制度与规范,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

  6.加强我市残疾人教育就业扶贫业务管理网络系统建设,完善年审代征、各项补贴奖励、职介招聘、残疾人职业适应能力评估等业务网络系统功能,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对加强和规范各项工作的支撑作用。

  发挥市和区县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站的作用,完善就业信息服务功能,为求职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残疾人求职信息、就业岗位需求信息、技能培训信息等支持性的服务。建立与公共就业人才信息网络的链接,扩大残疾人就业需求与工作岗位等就业信息的服务范围。

  7.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制定和完善的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及辅助标准,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不同类别残疾人的特点,提供良好鉴定服务,方便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四)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1.各级政府制定职业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要将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列为工作对象,给予政策优惠;各有关部门及残联应将残疾人职业培训列入工作范围,明确任务、确保落实。

  2.统筹利用社会各类职业培训资源,依托各级各类职业学(院)校、特殊教育学(院)校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技(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对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残疾人,有关培训机构帮助落实政策优惠;对参加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培训且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残疾人户籍所在区县残联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残疾人学习掌握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提高就业岗位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3.残疾人就业培训机构根据残疾人就业需要,依托各级各类职业学(院)校、特殊教育学(院)校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技(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基地,依托有培训能力的公司企业建立残疾人就业见习基地,制定和落实残疾人职业技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基地和就业见习基地补贴奖励管理办法,形成以培养和提升职业技能层次为基础,以适应用人单位实际岗位技能要求为目标,以促进残疾人就业为目的,服务不同层次、不同类别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

  4.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用人单位岗位实际需求为目标,面向城乡有就业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针对不同类别残疾人特点和知识技能水平,开展不同层次、内容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突出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综合素质培养,增强培训工作的实用性、时效性,提高残疾人培训就业率。对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残疾毕业生,重点开展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对职业院校和特教院校残疾学生,重点开展中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残疾人结合当地农业产业化、设施农业、绿色农业等特色,重点开展种植、养殖、加工等实用技术培训。

  5.继续开展残疾人高层次职业培训,探索适合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新项目、新途径。根据残疾人就业需要,市级残疾人就业培训机构继续组织开展残疾人动漫制作和残疾人网络创业项目培训,指导区县残疾人就业培训机构结合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和就业见习基地建设,拓展高科技助残就业培训的新项目,扩大残疾人就业创业领域。

  6.按照中国残联、教育部制定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建设天津市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改革培养模式,逐步建立起以培养和提升职业技能为基础,促进就业为目标,有学历和职业资格认证“双证”资质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7.树立残疾人“能工巧匠”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举办各级、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技能展示活动,选拔推荐优秀技能人才参加全国乃至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建立各级、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奖励机制,发挥技能竞赛、技能展示在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工作中的示范作用。

  三、经费保障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落实促进就业政策,按规定对残疾人培训、就业给予政策扶持。

  2.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加大残疾人就业、培训等工作的经费投入。从残疾人保障金中列出专项就业、培训经费,确保各项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政策的有效落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正常开展。

  四、检查监督

  1.各区县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计划,做到目标清晰,责任明确,措施有力,落实到位。

  2.加强对残疾人培训就业工作情况的统计管理。各区县要按照业务网络系统操作要求,按规定时限做好各项申报审核信息和材料的录入上传工作,做到材料齐全、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按照中国残联培训就业实名制统计管理制度、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报的要求,如实做好各项培训、就业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3.各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组织进行本区县年度工作检查和评估,督促各项计划的落实。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将对贯彻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规及组织落实城镇“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等工作情况,组织年度抽查、中期检查及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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