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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实行集中托养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5-07-13  

  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办公室、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满足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特殊服务需求,改善残疾人的家庭生活状况,现将《关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实行集中托养服务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和可行的实施办法,扎实推进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工作,切实改善困难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二Ο一Ο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实行集中托养服务的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9〕10号),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我市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的特殊需求,根据中国残联、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的通知》(残联厅〔2009〕14号)、中国残联《关于认真做好〈阳光家园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1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8〕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利用三年的时间,实施我市“阳光家园计划”,制定本办法。

  一、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和托养服务对象

  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包括残疾人寄宿型和日间照料型托养服务机构,主要为处于就业年龄未就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职业培训与教育、工(农)疗、就业训练、辅助性就业等基本服务。

  集中托养服务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经区县(包括滨海新区塘沽、汉沽、大港,下同)残联审核确定,对日常饮食起居自理有困难,但其家庭无力照料或照料困难,需要专人护理或确需委托帮助照料,处于就业年龄段(16—59周岁)未就业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和重度残疾人。

  二、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任务和运营形式

  (一)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和任务

  1.市级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是: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吸纳残疾人不少于150人。设有宿舍、职业康复室、文体活动室、职业培训室、图书室、医疗保健室、工农疗场所、心理疏导室、成果展览室、餐厅等和其他附属设施,室内外配备相应的专用设施、无障碍设施、设备和器材等。其主要任务是:为全市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和重度残疾人提供寄宿托养服务工作,并负责全市残疾人托养工作的服务示范、业务指导和培训。

  2.区县级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是:原则上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吸纳残疾人不少于50人。设有职业康复、职业培训、工疗站或农疗场、文体活动、宿舍、医疗保健、餐厅等基本用房,室内外配备相应的专用设施、无障碍设施、设备和器材等。其主要任务是:为本区县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和重度残疾人提供寄宿托养为主、日间照料为辅的服务,并对本区县日间照料服务和居家托养服务进行业务指导。

  3.街道(乡镇)和社区(村)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是:原则上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吸纳残疾人不少于15人。设有工疗室或农疗场、康复训练室、文体活动室、配餐室等用房,室内外配备相应的专用设施、无障碍设施、设备和器材等。其主要任务是:为本街道(乡镇)和社区(村)智力、精神(病情稳定)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托养服务。也可以因地制宜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综合服务设施开展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服务,但是功能、设施和设备等要齐全。

  4.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是:机构吸纳残疾人规模应与房屋建筑面积相匹配,寄宿型达到20—30平方米/人、日间照料型达到5—10平方米/人。设有职业康复、职业培训、工疗站或农疗场、文体活动、宿舍、医疗保健、餐厅等基本用房,室内外配备相应的专用设施、无障碍设施、设备和器材等。其任务是:为本区县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和重度残疾人开展寄宿型与日间照料型托养服务相结合或其中一种形式的托养服务。

  (二)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运营形式

  1.市和区县残联兴办的托养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残联进行运营管理;也可以委托资质齐全、信誉好、有一定实力的公办民营机构、专业性公司和社会组织合作承担运营管理。

  2.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级托养服务机构,由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组织机构运营管理。

  3.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

  三、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的审核认定

  1.市和区县兴办的各类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由区县以上残联审核认定。

  2.街道(乡镇)、社区(村)兴办的各类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由区县残联审核认定。

  3.社会力量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经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残联审查同意后,向同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4.市残联将对区县确认的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并到实地检查。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规模和标准的,悬挂中国残联设计、市残联统一制作的“阳光家园”标志牌。

  四、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资助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残联兴办的公益性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

  1.机构建设补贴

  市级残疾人寄宿型托养服务机构,按照每张床位3000元标准给予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区县级残疾人寄宿型托养服务机构,由市级按照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给予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级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机构,由市级给予机构5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2.机构运营补贴

  (1)处于就业年龄段(16—59周岁)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实行寄宿型托养服务每人每月150元给予机构运营补贴;实行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每人每月100元给予机构运营补贴。其中,对区县、街(乡镇)、社区(村)托养服务机构的运营补贴,市级担负40%,区县级担负60%。

  (2)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家庭成员中,处于就业年龄段(16—59周岁)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实行寄宿型托养服务每人每月200元给予机构运营补贴。其中,对区县、街(乡镇)、社区(村)托养服务机构的运营补贴,市级担负40%,区县级担负60%。

  3.居家托养服务补贴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实行居家托养服务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10]2号),扩大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覆盖面,将我市女性16—44周岁和男性16—49周岁,无业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病情稳定),一、二级肢体和视力残疾人纳入居家托养服务范围。服务补贴标准和办法,按照津残工委办〔2010〕2号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社会力量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

  鼓励和支持每个区县建立一所社会力量兴办的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区县残联认定,民政部门批准,达到本市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并与区县残联签订3年以上残疾人托养服务协议的残疾人寄宿型托养服务机构,招用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的,每人每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补贴。招用我市三类退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该机构一次性招用补贴。对规模较大,入住率达60%以上的托养服务机构所办的内设医疗机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

  每接受处于就业年龄段(16—59周岁)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实行寄宿型托养服务每人每月150元给予机构运营补贴;实行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每人每月100元给予机构运营补贴;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成员中,处于就业年龄段(16—59周岁)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实行寄宿型托养服务每人每月200元给予机构运营补贴。其中,市级担负40%,区县级担负60%。

  五、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申请资助补贴的条件

  1.审批手续齐全,经区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确认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具有有关部门审批的运营证明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具备规范的托养服务设施设备,符合建设标准,服务功能齐全,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专业资格,规章制度健全,且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与区县残联签订3年以上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协议书。

  3.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委托服务协议和具有残疾人申请集中托养服务审批表。

  4.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建设要求。

  5.托养服务对象符合托养服务条件。

  六、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收费标准

  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根据自身的硬、软件配备和服务功能等拟定出托养服务收费标准,由所在地残联审核同意后,向同级物价部门报批。

  七、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资助补贴管理

  1.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列支。

  2.各区县残联按季度将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经费实际支出情况报市残联(附发票或收据的复印件、有关报表等),审核汇总后,由市残联报市财政审核拨付市级补助资金。

  3.各区县财政部门每年需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残联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认定、考核和宣传等工作。

  4.对建设标准、服务功能、服务项目达不到要求和服务效果差的,托养人员不满意的,不给予资助补贴。

  5.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撤消或托养服务对象退出的,停止发放相应补贴。

  6.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申请补贴单位进行审核,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资金的现象;要及时对补助资金进行跟踪检查。市财政部门将对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资金的支出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规范运行。

  7.社会力量兴办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补贴及一次性招用补贴,由该机构每季度向所在地区县残联报审同意后,再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八、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实施本办法,是贯彻落实津党发〔2009〕10号文件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的民生工程。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顺利实施。各级残联要深入托养服务机构,认真审阅服务协议,审核服务收费标准,检查服务项目,指导服务工作,考核服务内容。

  2.因地制宜,扎实推进。各级残联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住新建居民区、改造旧居民区和新农村建设的难得机遇,主动协调政府和有关部门,争取有利条件开展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工作,力求做到政府支持,群众欢迎,残疾人切实受益。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要根据残疾人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服务项目和内容,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的需求。

  3.建章立制,加强监督。各区县残联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申请资助补贴审批手续,逐一审查核对申请材料,并通过实地查验、公示公告等形式严格把关。申请资助补贴要实事求是,不准多领冒领,而且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但要追回资助补贴款,而且要追究责任。同时,严格托养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多收的费用,不但要退回,而且严肃处理,严重者取消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的资格。

  4.建档立库,信息畅通。区县残联要建立专门档案,完整反映实施办法的全过程,对本区县受助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和托养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逐一登记,并实时录入《天津市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业务管理系统》,未录入无法申请资助补贴,而且不计考核成绩。

  5.强化考核,加强宣传。认真制定考核方案,按照考核方案,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通报考核结果。市残联对各区县的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将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和业务考核,对于硬件配备齐全,软件服务到位,残疾人满意的机构,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达不到规定要求,给予批评指导并限期改正。区县残联要对本区县所属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指导和考核,奖惩严明。各区县在具体实施中,要不断总结提高,互相学习交流,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各界真诚援助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关心、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事业发展。

  6.制定细则,抓紧实施。请各区县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的精神,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抓紧实施。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天后执行,执行期为3年。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资助补贴申请审批表

  2.申请资助补贴机构托养残疾人明细表

  3.申请资助补贴机构的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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