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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实行居家托养服务的办法》的通知
2015-07-13  

  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各区县民政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满足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特殊服务需求,改善残疾人家庭生活状况,现将《关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实行居家托养服务的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和可行的实施办法,扎实推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工作,切实改善困难残疾人生活状况,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质量。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实行居家托养服务的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满足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特殊服务需求,改善残疾人家庭生活状况,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9]10号)和中国残联、财政部《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的通知》(残联厅发[2009]14号)精神,结合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8]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居家托养服务的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成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经区县残联审核确定,生活不能自理或自理有困难,长期需要专人照料,女性45周岁至59周岁和男性50周岁至59周岁,无业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病情稳定),一、二级肢体和视力残疾人。

  二、居家托养服务补贴标准

  居家托养服务的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80元的居家托养服务补贴。居家托养服务补贴以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代金券(以下简称“代金券”)的形式支付补贴对象。代金券由市残联统一印制,由各区县残联签章按月发放,有效期为3个月,过期未使用作废。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享受居家托养服务的对象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四、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享受居家托养服务的对象,应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残联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领取并填写《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贴审批表》。

  2、街(乡镇)残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公示七天,做到补贴条件、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三公开。

  3、各级残联接到对申请享受居家托养服务对象的异议和投诉后,由区县残联或责成街(乡镇)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4、公示期结束后,街(乡镇)残联将享受居家托养服务对象的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区县残联复审核定后,将相关材料录入《天津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业务管理系统》。

  5、每月15日前,区县残联按照核定的各街(乡镇)享受居家托养服务对象的人员数量和居家托养服务补贴标准,通过街(乡镇)残联代领并及时向享受居家托养服务的对象,发放次月的代金券。

  五、居家托养服务资质公司及服务方式

  区县残联与具有居家养老服务资质的公益性公司,以及具有资质并能够为残疾人居家托养提供优良服务的专业性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约定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等协议条款,按照协议规定的服务区域,上门入户为居家托养对象提供生活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籍等专业化和个性化的服务。

  公益性公司或专业性公司,与接受居家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应在统一规定的服务项目中选定服务项目和次数并签订服务协议,双方按照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次数以代金券结算服务费用。公益性公司或专业性公司应逐步增加适合残疾人服务需求的服务项目,不断满足残疾人的特殊服务需求。

  区县残联应按照《关于支持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社[2007]50号)规定,为开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公司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补贴、工资补贴、培训补贴、一次性招用补贴,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方便开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公司享受有关政策性补贴支持。

  六、居家托养服务补贴的停止发放

  享受居家托养服务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停止发放代金券:

  1、年龄超出补贴年龄范围;

  2、经民政部门审定,家庭已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范围;

  3、本人户口已注销;

  4、本人被劳动教养、判刑。

  对弄虚作假采取变相使用、倒取现金等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发居家托养服务补贴,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七、资金负担比例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列支。市级负担40%,区县级负担60%。

  八、资金结算程序

  1、接受委托的公益性公司或专业性公司向居家托养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所收取的代金券,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向签章区县残联申请兑现代金券。

  2、区县残联接到兑现申请后,应通过街(乡镇)残联了解服务对象对结算单位服务质量的满意度,核实后及时兑现代金券。并将支付资金数据和凭据录入扫描到《天津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业务管理系统》。

  3、每年7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市残联根据《天津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业务管理系统》中各区县居家托养服务补贴资金支出总额,按40%的比例拨付市级补贴资金。

  九、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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