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操作说明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网站地图
关于2010年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范围的通知
2015-07-13  

  市内六区房管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力度,规范廉租住房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在保持2009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现将2010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自2010年3月1日起,将市内六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重残或双残家庭,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一)重残或双残家庭的界定

  1.“重残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家庭。

  2.“双残家庭”是指同户籍家庭成员中有两人以上(含)之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均在四级以上的家庭。

  3.重残和双残家庭的认定,以2010年3月1日前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2010年3月1日之后,新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须在持证满2年后方可申请。

  (二)重残或双残家庭人口认定

  1.申请家庭人口的认定,原则上以2008年5月1日《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落户的、市内六区非农业家庭户口簿记载的人口为准。

  2.家庭成员应与残疾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

  3.除户主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外,其他迁入申请家庭户籍的家庭成员应在3年以上。

  (三)重残或双残家庭收入认定

  依照民政部门住房保障收入核对有关规定执行。

  (四)重残或双残家庭申请条件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重残或双残家庭申请实物配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市内六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人口在两人以上(含);

  2.申请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在600元(含)以下;

  3.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平方米(含)以下;

  4.申请家庭未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含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符合重残或双残家庭认定条件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须有监护人同意与其共同配租后,方可申请。

  重残或双残家庭申请实物配租时,须提交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房地产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

  二、申请实物配租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方法

  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方法原则上与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方法相同。对其中实行“租房补贴面积统一按15平方米计算”或“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的家庭,现住房面积仍按原住房实际使用面积认定。

  三、符合配租条件非拆迁家庭原住房的处理

  (一)申请人(含配偶)为现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的

  申请人(含配偶)为现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的,与其长期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可一同配租。申请家庭须将原住房无偿交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

  (二)申请家庭户籍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落于近亲属住房的

  1.近亲属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可与申请家庭共同配租,并将原住房无偿交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

  2.申请家庭与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其父母、子女须与申请家庭共同配租,并将原住房无偿交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

  3.申请家庭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且在外租房居住两年以上的,可单独配租廉租住房,父母或子女的原住房不上交。对所有由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转为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须提供申请租房补贴之前在外租房居住两年以上的《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所有未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须提供在外租房居住两年以上的《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父母、子女之外的近亲属不同意共同配租的,申请家庭可单独配租廉租住房,父母或子女之外近亲属的原住房不上交。

  四、相关规定

  (一)对2003年以前拆迁、不能提供拆迁协议的家庭,由原拆迁单位提供。原拆迁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出具证明的,私产住房由区产权部门出具住房面积证明,公产住房由房管站(自管产公房经营单位)出具住房面积证明,再由各区拆迁办按当时拆迁补偿费标准乘以拆迁住房面积测算拆迁补助费,并出具相关说明。

  (二)廉租住房配租家庭上交的代管房屋,原则上作为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家庭的租赁房源,并优先提供给本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的单人户和月收入低于600元、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的重残单人户租赁。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的孤老单人户和月收入低于600元、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的孤老重残户选择在养老院(敬老院)居住的,按养老院(敬老院)床位费标准发放租房补贴,但不得超过其所在区最低月租房补贴额。

  (三)对2003年1月1日之前拆迁符合实物配租条件家庭,申请实物配租时,所在区免交廉租住房建设补贴资金。

  (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程序、代管房屋管理、拆迁家庭拆迁补偿费存储、配租标准和方式、退出管理等规定按《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38号)和《关于2009年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范围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09〕1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党政机关标识
联系我们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隐私安全   帮助信息  加入收藏
主办:天津残疾人联合会  技术支持:津云
备案号:津ICP备05001997号-1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
微博
微信
政务新闻媒体矩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