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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保障政策中相关认定问题的通知
2015-07-13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住房保障新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针对政策实施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就住房保障政策中相关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廉租住房

  (一)租房补贴

  1.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出售(含公房使用权转让,下同)超过1年,且申请家庭成员没有其他住房的,原拆迁、出售住房可以不计算现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原住房拆迁时间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准;原住房出售时间以出售相关纳税或交费凭证为依据。

  2.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申请人父母、子女已拆迁、出售的原住房处,以及落在申请人父母、子女之外的近亲属现住房处的,可以不分摊原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申请人户籍落在申请人父母、子女已拆迁、出售的原住房处的,须提供原房屋拆迁协议或房屋买卖合同或置换手续、票据等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申请人父母、子女现住房处,且申请家庭为独立户籍的,可以按落有户籍户数分摊住房面积;申请人为离异或丧偶人员,可以不分摊现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4.申请家庭住房存在阳台、壁橱或伙用面积,如将其面积计算在内,符合申请条件的,按此计算租房补贴额;如将阳台、壁橱或伙用面积计算在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这些面积可扣除,对扣除上述面积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5.申请家庭为“老少三代”,或有16岁以上异性大子女的,需符合的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标准可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0%。

  6.知青和支援外地建设返津人员,原工作地住房可不作为家庭现住房面积计算。

  以上收入和现住房面积的认定方法只适用于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

  (二)实物配租“扩面”

  实物配租“扩面”是指按照《关于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8]585号)扩大的实物配租范围,包括“孤老、大病、重残”等家庭。

  1.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扩面”家庭,户籍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落于父母或子女住房处,但申请家庭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且在外租房居住两年以上的,可单独配租廉租住房。

  此类申请家庭须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落户情况说明》、《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租房证明材料。

  2.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扩面”家庭,户籍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落于父母、子女之外的近亲属住房处,近亲属不同意共同配租的,可单独配租廉租住房。

  3.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扩面”家庭,远年立户违章住房不认定现住房面积。其原远年立户违章房屋已拆除的,凭拆迁单位出具的拆除立户违章证明,可申请实物配租,但须存储拆除立户违章补助费。现居住远年立户违章房屋的,可申请实物配租,但申请家庭需在申请时书面承诺,在入住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同时,在所在区房管局及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将该立户违章住房自行拆除。远年立户违章住房是指1990年4月1日前建的、长期住人并落有正式户籍的房屋。

  (三)关于实物配租与租房补贴的衔接

  已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且符合条件的,自区房管局向其发放《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次月起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四)关于重大疾病的认定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凭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可享受重大疾病人员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相关政策。

  2.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人员的,只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不需提供原始治疗凭证。

  (五)关于空挂户口的处理

  对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申请人,户籍空挂在父母、子女之外人员住房处,无法提供户籍地住房等证明材料的,可由街道办事处或户籍所在公安部门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出具住房或落户相关情况证明。

  二、限价商品住房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除包括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外,增加申请人未婚子女。

  (二)与申请人长期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可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长期共同居住,原则上以申请人户口簿为准;有特殊情况的,可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共同居住的证明。

  (三)离异、丧偶或年龄超过30岁的未婚人员可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四)申请人须具备的户籍条件中,在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之外区县户籍的落户年限,以及在津上学、服兵役期间的集体户籍落户年限,与在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的户籍年限可合并计算。

  三、经济租赁房

  (一)2003年1月1日以后拆迁的远年立户违章家庭,凭拆迁部门出具的远年立户违章证明,可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二)房屋被拆迁人死亡,户籍仍在被拆迁住房处的同户籍家庭成员,可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三)取消危陋房屋被拆迁家庭在签订定向安置协议后,须在2个月内向房屋拆迁单位提出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的期限限制。

  (四)危陋房屋拆迁实行定向安置的,在临时过渡期限内,符合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家庭,持资格证明、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直接到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申领租房补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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