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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的通知
2015-07-13  

  市内六区房管局、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天津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受益面,从即日起将市内六区非拆迁家庭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住房困难的孤老、大病、重残家庭,市内六区符合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以及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中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孤老、大病、重残家庭的界定

  (一)“孤老家庭”是指城镇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60岁(含)以上的家庭。申请时须提供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该家庭为孤老家庭的证明。

  (二)“大病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重大疾病范围进行认定,申请时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医院,二级医院是指区县级医院)开具的有主任医师签字、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治疗凭证等。

  (三)“重残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有视力(一、二级盲)或肢体、智力、精神、听力和言语等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家庭。申请时须提交“残疾证”和区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

  二、申请条件

  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拆迁“孤老、大病、重残”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2.8万元(含)的市级以上(保持荣誉)劳动模范家庭,以及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时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内六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平方米(含)以下;

  (三)家庭未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含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符合“孤老、大病、重残”家庭认定条件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须有监护人同意与其共同配租后方可申请。

  三、申请家庭人口和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一)申请家庭居住区域以户口簿记载为准;申请家庭人口,原则上按其所持民政部门颁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记载的人口确定;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为准。

  (二)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方法原则上与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方法相同。对其中实行“租房补贴面积统一按15平方米计算”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按原住房实际使用面积认定。

  对申请家庭户籍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落于本人(含配偶)、父母或子女已变卖、转让使用权的住房处,申请家庭需提供原住房置换手续、买卖合同,住房为申请家庭自有或承租的,仍按原住房合法证明上记载的面积核定;合住父母或子女住房的,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户的总人口的比例计算。

  四、申请实物配租的工作程序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房地产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孤老、大病、重残”家庭证明材料等要件,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区(县)房管局复核、公示,市国土房管局核准后,区(县)房管局与申请人或其近亲属达成原住房管理协议,并组织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按配租方案摇号、排序、选房。申请人按区(县)房管局通知要求签约,办理入住手续并入住。

  五、符合配租条件家庭原住房的处理

  (一)申请人(含配偶)为现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的

  申请人(含配偶)为现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的,与其长期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可一同配租。在配租前,申请家庭应与区房管部门签订房屋代管协议(见附件1),在配租廉租住房期间,将原住房无偿交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

  (二)申请人近亲属为现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的

  申请人近亲属为现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的,且申请家庭户籍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落于此住房。近亲属家庭成员须达成一致意见,同意与申请家庭共同配租,并出具具结书(见附件2)后,近亲属家庭可与申请家庭共同配租。近亲属家庭应与区房管部门签订房屋代管协议,在配租廉租住房期间,将原住房无偿交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

  近亲属家庭不同意与其共同配租时,申请家庭可通过申领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改善住房条件。

  (三)申请家庭租房居住的

  申请家庭户籍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落户于非近亲属住房处或落户于近亲属(父母和子女除外)已拆迁、变卖或转让使用权的住房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均没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查实并出具落户情况证明(见附件3),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临时寄宿情况说明(见附件4),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区房管局审核、市国土房管局复核后,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四)配租期间代管房屋面临拆迁的

  申请家庭在配租期间,原住房面临拆迁时,申请家庭应在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家庭选择实物安置的,应在拆迁安置过渡期内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选择货币安置且自愿继续承租廉租住房的,应将拆迁补偿安置款存储在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指定的银行帐户内。

  申请家庭在搬迁期限内未能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申请家庭自愿授权房屋代管单位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款直接存储在市住保办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五)代管房屋租金的使用

  代管的房屋由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原则上应出租给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租金收入用于代管房屋的维修、管理等开支。

  六、配租标准

  纳入此次配租范围的家庭,2至4人的配租一居室单元住房,5人及以上家庭配租二居室住房。

  七、退出管理

  对取消“低保”待遇的家庭,按《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38号)中关于“实物配租退出管理”的规定执行。但取消“低保”待遇后,仍为孤老、大病、重残家庭的,经区房管局审核后,可继续承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不变。

  当配租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时,其原住房退还给原承租人或产权人;存储拆迁补偿安置款的家庭,将拆迁补偿安置款本金退还给申请人。

  八、关于未配租廉租住房的拆迁“双困”家庭的配租政策

  2003年以前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享受“低保”待遇或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待遇且住房困难的孤老、大病、重残家庭,以及2003年以后拆迁符合实物配租条件未配租的孤老、大病、重残家庭,不受“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3个月以内”的申请条件限制,其现住房认定、人口认定、拆迁补偿款和政府建设补贴资金的存储等政策同于拆迁家庭,按“扩面”家庭配租标准配租。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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