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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15-07-13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9]1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12号)和中国残联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8号)精神,解决普通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含高等特教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残疾人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压力大和就业困难的问题,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政策规定,确保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一)切实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现行政策扶持范围。各区县、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津政发[2009]12号)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扶持范围,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兼顾特点、整体推进,确保本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惠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

  (二)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施重点扶助。各区县、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中,要充分考虑残疾人毕业生的特殊困难,切实体现党和政府的特别关怀,给予适当倾斜照顾。在开拓就业渠道、落实就业政策、提供就业服务过程中,应本着优先、优惠和优质的原则,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优先扶持和重点援助。

  二、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

  (三)鼓励用人单位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的特殊保护作用,动员和鼓励社会用人单位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岗位。用人单位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在享受我市统一规定的政策基础上,用人单位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招用当年毕业的高校残疾人大学生就业(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待遇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在年审核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每安排1名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实际月份计算,最多享受12个月)。同时,按照《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09]4号)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新招用1名当年毕业的残疾人大学生给予6000元就业补贴,新招用1名往年毕业、无就业经历的残疾人大学生给予5000元就业补贴。用人单位还可以按规定申请为残疾人职工改造无障碍设施或改善工作条件的补贴、为在岗转岗残疾人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的补贴、对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职工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奖励。从2009年起,市和区县残联及直属单位新招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少于20%。

  (四)鼓励和引导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各区县、各部门开发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应优先录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各区县残联开发的街(乡、镇)残联专职干部和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要优先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岗位工资和社会保险等补贴。

  (五)鼓励和引导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有创业意愿的,可按照《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津政发[2008]85号)等相关规定,免费参加自主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享受申请小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并符合条件的,按照《关于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给予补贴的实施办法》(津残工委办[2009]11号)、《关于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为招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09]5号)给予补贴;按照《关于建立残疾人个体就业专项扶持周转金的规定及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津残工委办[2002]第5号)给予资金扶持,针对盲人、聋人这两类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可适当提高扶持标准。

  (六)加强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各高校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德[2009]10号)精神,针对残疾人身体、心理状况,深化对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帮助其了解就业政策、调整就业预期、加强心理疏导、稳定思想情绪,优先安排参加实习实践和就业指导培训,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各职能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重点帮助对象,优先安排就业见习、创业实训,优先提供各类就业服务,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给予就业援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活动,让每一位求职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享受免费就业服务;通过摸底调查,掌握基本情况、了解就业意向,建立高校残疾人大学生(含在校残疾人大学生、高校残疾人应届毕业生、离校未就业残疾人毕业生)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开展一对一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鼓励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参加长江高科技助残就业项目等职业培训,并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积极动员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见习范围,按规定享受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见习基地也享受有关规定的补贴奖励。

  三、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

  (七)加强各职能部门和单位间的协调配合。按照市残工委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共同落实和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活动的意见》(津残工委办[2009]12号),市、区县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把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相互间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明确任务,统筹安排,密切合作,在各自制定的政策措施、开展的服务活动中,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共同服务的重点,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现就业。

  (八)要加强宣传引导。宣传引导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用党和政府的特别关怀引导全社会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做法,扩大社会影响。通过宣传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创业典型,引导和激励更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和在校残疾人大学生走创业之路。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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