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操作说明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网站地图
关于对我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补充通知
2015-07-13  

  各区县残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2010年11月,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件”)。为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进一步减轻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负担,现就年满60周岁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一次性缴费补贴的对象

  已参加或自2011年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起按年缴费且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本人自愿申请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养老保险费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

  二、一次性缴费补贴年限的计算方法

  符合一次性缴费补贴条件的参保对象,自2011年起按年连续缴费且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缴费补贴年限计算方法为:15年减去本人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自2011年起未按年连续缴费的,其间断缴费的年限不给予补贴,由个人按规定予以全额补缴。间断缴费残疾人的补贴年限计算方法为:15年减去本人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再减去2011年及以后间断缴费的年限。

  三、一次性缴费补贴的标准

  按照本人年满60周岁时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比例、当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状态,以及本《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计算的补贴年限,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全额补贴;对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给予一次性50%的补贴。

  四、一次性缴费补贴的资金来源

  对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非重度残疾人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足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级调剂资金解决。

  五、一次性缴费补贴的申办程序

  1.符合本《补充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残疾人,在本人年满60周岁的年度内,或距本人年满60周岁的两个月前,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联提出享受一次性缴费补贴申请。区县残联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残疾人已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信息,认定本人一次性缴费补贴年限和补贴金额,并出具《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审核表》(表式附后)。

  2.经区县残联审核认定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的残疾人,应持《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审核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手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本人不需缴费,《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由本人留存;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由本人持《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于核定缴费当月的20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一次性补贴以外的50%个人负担部分。

  3.自本《补充通知》下发之月起,对于在2011年度内年满60周岁且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可按照63号文件和本《补充通知》规定,同时办理参保登记和享受一次性缴费补贴手续。自批准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六、其它相关问题

  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的残疾人,已自行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养老保险费的,不再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亦不再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继续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七、本《补充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补充通知》执行。

  附件: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审核表

党政机关标识
联系我们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隐私安全   帮助信息  加入收藏
主办:天津残疾人联合会  技术支持:津云
备案号:津ICP备05001997号-1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
微博
微信
政务新闻媒体矩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