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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对我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5-07-13  

  各区县残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81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63号)要求,现对我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正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非从业居民中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自愿申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参保的,可以享受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程序按照津人社局发〔2010〕63号文件执行。

  二、残疾人养老保障专项补贴资金预存专户信息变更如下:

  开户行:天津银行营业部

  账户名:天津市财政局

  账户摘要:残疾预存

  账号:306201221024000116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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