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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07]5号)
2015-07-13  
随着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不断规范和完善,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得到了一定的救助。但由于残疾人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竞争的能力较弱,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为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适当的生活救助,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家庭的生活状况,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救助标准
1.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重残人员(包括:一级盲人(不含低视力)、一级肢体残疾人、一级精神残疾人、一级或二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救助金。
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重残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救助金。
2.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非重残人员(指重残人员范围以外的其他残疾等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救助金。
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非重残人员,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救助金。
三、申请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残疾人家庭的《居民户口簿》、《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的原件、复印件,以及街(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该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证明;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与审批程序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残疾人,在申领生活救助金时,本人或家庭成员应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残联领取并填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残疾人申领生活救助金审批表》。
2.街(乡、镇)残联对申请材料逐项审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公示,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政策、救助金额三公开。
3.单位和个人对申请生活救助金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有异议的,可以向街(乡、镇)残联提出,也可以向区(县)残联提出,街(乡、镇)残联以及区(县)残联应在3日内调查处理。
4.经公示后,街(乡、镇)残联将申请生活救助金的残疾人申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复核,区(县)残联核定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录入《天津市残疾人教育就业业务管理网络系统》,通过网络系统上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5.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为符合领取生活救助金条件的残疾人办理银行存折,由区(县)残联发给生活救助金领取人。
五、分级负担比例及资金来源
此项救助资金由市和区县残联按照6:4的比例分担。从市和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支出。
六、救助金的发放和领取
残疾人生活救助金从2006年10月份开始发放。市和区县残联在每季度次月的10日前,分别将应付的生活救助金拨入指定银行,市和区县资金同时到位后通过银行将生活救助金转存到领取人的银行存折中,由领取人到指定银行领取。
七、救助金的停止发放
生活救助金领取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停止发放生活救助金:
1.经民政部门审定,领取生活救助金残疾人的家庭退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2.领取生活救助金的残疾人本人户口注销的。
3.领取生活救助金的残疾人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八、相关事项
1.各区(县)残联和民政局要密切配合,建立对各自救助对象新增、退出、调整、停发等情况的信息沟通和传递机制,做到信息反馈及时、情况准确。
2.街(乡、镇)和区(县)残联应分别对残疾人生活救助金申领审批的各种资料建档立卷,实行规范管理。
3.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生活救助金的,对在领取生活救助金期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情况发生变化,不告知街(乡、镇)残联,继续领取生活救助金的,由区(县)残联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
4.对符合领取生活救助金条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对不符合领取生活救助金条件,擅自批准发放生活救助金的;存在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对本区(县)贫困残疾人的扶持救助措施,对不在本办法救助范围内的贫困残疾人,应制定相关救助或临时救济办法,帮助贫困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

  十、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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