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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5-07-1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和意义。我市有57万残疾人,涉及160万家庭人口,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采取了很多重大措施,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日益改善。但目前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全市平均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天津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全市平均水平的差距,使残疾人与全市人民一道,为进一步开创天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共同奋斗。

  二、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的生命健康权

  (三)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全市各单位必须按规定为残疾职工交纳医疗保险。政府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残、低保家庭残疾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补贴。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人就医费用要适当减免。

  (四)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市城乡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不断完善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以实用、易行、受益广为重点,逐步扩大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内容及覆盖面。大力推广残疾人康复科研项目应用,促进康复科技进步。全市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要按照辖区人口数,以不低于年人均1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市和区县财政按4:6的比例负担。

  (五)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所有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救助范围,及时给予医疗救助。对患有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病或门诊特殊病的重度残疾人,逐步提高基本救助和二次救助标准。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精神病患者实行日常免费服药,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对残疾儿童实施早期干预和抢救性治疗与康复,逐步实现残疾儿童义务康复。

  (六)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制定和实施我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开展系列控制出生缺陷和早期干预项目,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各类学校要普遍建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各单位要开展多种形式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广泛开展残疾预防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三、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

  (七)完善残疾人生活救助制度。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不断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制度中的有关政策,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做到应保尽保,对有重度残疾人的低保家庭实行分类救助,对有重度残疾人的低收入家庭实行特困救助。根据个人意愿,将所有符合农村“五保”条件残疾人和城市“三无”残疾人纳入集中供养范围。对在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社会救助等机构要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做好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保障工作。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逐步对失业的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八)扩大残疾人住房保障范围。对农村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按当年修建标准和现行补贴政策给予补贴,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做好延伸扶持与服务。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对困难残疾人家庭给予特点扶持。扩大廉租住房的保障和补贴范围。逐步加大对困难残疾人家庭住房的保障力度。

  (九)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劳动监督检查和残疾人就业安置情况审核,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积极推进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的扩面工作。将农村残疾居民纳入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与医疗保障制度,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残疾人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免费进入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和旅游景点。

  四、完善残疾人教育保障体系,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一)大力推进残疾人教育。全面实施3-6岁各类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普通幼儿教育机构要接收其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扶持社会力量开办适合各类残疾儿童早期教育康复需要的幼儿园(班)。实施区县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加快区县特殊教育中心建设,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对不能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积极开展“送教上门”服务。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依法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高水平普及视力、听力残疾学生高中阶段教育,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教育与培训。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适合残疾人的专业或设立特殊教育专业。鼓励和支持残疾人以多种形式接受高等教育。

  (十二)完善残疾人助学保障政策。对接受各阶段教育、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学生,以及享受低保待遇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助学金补贴,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五、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体系,强化残疾人就业保护措施

  (十三)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改进对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和保障金征缴方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在公开招考公务员时,对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残疾人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报考、录用。鼓励用人单位安排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就业,安排盲人、智力残疾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一名按两名计算。

  (十四)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积极安置符合我市就业困难群体认定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并按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比例的单位改造无障碍设施、开展残疾职工技能培训给予政策性补贴。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零就业家庭,确保每个家庭至少一人就业。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加强管理、服务和扶持力度。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安排给福利性单位专产专营,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十五)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通过创业培训、开业指导、税费减免、小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接续等措施,提高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积极性。鼓励和引导新办贸易市场将一定比例商铺优先优惠安排给残疾人经营。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残疾人,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残疾人在生产经营中雇请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在30%以上的,逐步加大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比例。

  (十六)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与服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纳入规划和职责范围。为残疾人开展针对性强、多种层次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补贴。切实加强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开设专门服务窗口,提供免费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受委托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要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

  (十七)积极推进农村残疾人扶贫贷款和扶贫基地建设工作。落实贷款贴息补助政策,扩大扶贫贷款规模,完善扶贫基地扶助措施。加强对农村残疾人生产经营、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的服务,提高农村残疾人收入。

  六、健全残疾人服务保障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多领域的服务

  (十八)大力推进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将残疾人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并重点向农村倾斜。加快推进街(乡镇)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对新建具有一定规模、符合标准的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新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达到示范标准的,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每年每张床位800元的运营补贴。

  (十九)普遍开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老残一体或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人,逐步纳入全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并适当扩大实施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二十)不断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层次和水平。制定残疾人服务业发展规划,明确行业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向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发展。各级政府加大投入,支持市和区县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建设,逐步将辅助器具服务延伸到社区和家庭。

  (二十一)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市政建设和管理规划,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要配套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和设施要优先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并逐步向小城镇、农村地区延伸。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所有有需求并具备条件的残疾人家庭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推动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工作。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各级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要为残疾人无障碍获取信息提供方便。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

  七、健全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体系,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

  (二十二)积极开展残疾人文体活动。将残疾人文化生活纳入全市群众性文化生活统筹安排,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残疾人体育要纳入全民健身计划,残疾人体育项目要纳入市级运动会。

  (二十三)为残疾人参与文体活动提供条件。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各级公共图书馆要设立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加强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和残疾人体育科研、体育教育工作。各级财政要安排残疾人体育训练、参赛和奖励经费。对在国内外残疾人重大体育赛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参照健全人标准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优先解决残疾人运动员就学、就业等问题。

  八、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十四)不断改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制环境。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的各项责任与义务。定期开展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修订《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和完善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充分保障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将残疾人事业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全市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二十五)加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力度。市、区县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设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各级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残疾人,不受案件范围限制,全部提供法律援助。加大对侵犯残疾人权益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完善社会扶残助残工作体系,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

  (二十六)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计划地出版残疾人读物,常年开设专版、专栏、专题,在全社会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及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维护好残疾人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十七)推进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我市残疾人组织与有关国际组织间的联系与交流,积极开展与国外残疾人组织、慈善机构、企业或个人的合作,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

  十、健全残疾人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将残疾人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范畴

  (二十八)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健全工作制度,强化工作职责,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充分考虑残疾人特殊需求,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

  (二十九)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市残联要加强对全市残疾人工作的指导,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责。

  (三十)巩固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落实好残联领导干部双重管理规定。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推进社区(村)残疾人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管理。建立志愿者助残激励机制,巩固完善志愿者助残联络站,形成规范化的志愿者助残工作机制。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推进相关学科建设,培养更多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从事残疾人工作。

  十一、建立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三十一)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渠道、稳定增长的资金投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适当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力度。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做到应收尽收。

  (三十二)形成多元化的筹资机制。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要广泛筹集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中,要有部分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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