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联7月14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做好当前形势下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紧急通知》(残联厅[2009]19号)和《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津政发[2008]85号)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天津市政府残工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给予补贴的实施办法》(津残工委办[2009]11号)。该办法是继4月份出台3项稳定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后,又出台的一项扩大残疾人就业渠道,帮扶残疾人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
按照《关于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给予补贴的实施办法》规定,自主创业残疾人,在享受市政府有关创业补贴的基础上,还可享受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对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待遇的残疾人,新创办企业的,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给予2500元创业补贴。对不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待遇的残疾人,新创办企业的,给予4000元创业补贴,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给予1500元创业补贴。
来源:天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