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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政策鼓励各用人单位提供爱心岗位
2009-04-17  

聘用残疾人有补贴奖励

    天津市残联4月17日消息: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天津市将于今年起实施多项奖励政策,对于用人单位新招收持证残疾人大学生、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个体残疾人工商户吸纳残疾人等给予补贴,提高残疾人就业比例。

招应届残疾大学生补贴6000元

    按照最新公布的《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对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按规定完成“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后,再新招用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并符合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条件,可以获得一次性补贴。
    其中,用人单位每新招用一名应届残疾人大学生可获6000元补贴,每新招用一名往届但无就业经历的残疾人大学生可获5000元补贴;为鼓励招用参加“长江高科技助残就业”项目培训的残疾人,用人单位每新招用一名高、中端培训结业残疾人学员,并安排到培训专业相应高科技岗位,可获4000元补贴,每新招用一名低端培训结业残疾人学员,并安排到培训专业相应岗位可获3000元补贴。此外,用人单位每新招用除以上情况之外的一名残疾人,可获2000元补贴。
    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续订、变更劳动合同或招用本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足12个月的残疾人,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超比例安置残疾人补贴翻一番

    为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更多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天津市通过修改《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的办法》,对实际招收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规定比例(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用人单位,可对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奖励金额较以往提高一倍。
    按本市对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率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将按核定的补贴奖励人数、市劳动局公布的当年度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对于单位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20%),将给予全额奖励。以后根据劳动部门公布的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缴费基数将进行相应调整。

扩大补贴鼓励残疾人招残疾人
    为鼓励和扶持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吸纳残疾人,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帮助残疾人就近就便就业,天津市制定《关于对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将通过扩大补贴范围、增加补贴险种、提高补贴标准,提高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对于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为招用的残疾人,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在符合审核标准后,可申请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包括:按市劳动局公布的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缴费金额的50%,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按市劳动局公布的当年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按市劳动局公布的当年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缴费金额的50%,对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来源:天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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