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以满足在经济上相对贫困的残疾人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天津市法律援助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天津市司法局和残联联合发出《关于在市及各区县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通知要求市和各区县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在市和区县残联,日常工作由残联负责,市和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律师定期到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解答残疾人来信来访的问题,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涉讼及非讼案件由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律师承办。